
非發包人授權的現場施工人員簽字的工程量簽證單,若經過監理確認并實際發生,可以作為結算依據
發布時間:2023-08-03 08:34:04 1704人看過
【方法解析】
發包人代表是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的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2.2條規定,“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與承包方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事件進行簽認證明,其簽字原則上有效。
但是實踐中,在工程變更清單上進行簽字的可能并非發包人代表,而是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其他工程師、技術人員或現場監督人員,對于此類人員的簽證是否有效、能否作為工程量的結算依據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法院經過綜合考察,認為《工程洽商記錄》雖沒有發包人代表簽字,但簽字人員確為建設單位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并且簽證量巨大、簽證中亦有監理單位的簽字,從而判決簽證有效,可以作為工程量結算的依據。
【解析規則】
非發包人授權的現場施工人員簽字的工程量簽證單,若經過監理確認并實際發生,可以作為結算依據
【案號】
2011年9月-11月,韓建公司(承包人)與海德公司(發包人)簽訂《精裝修合同》等三份施工合同,約定海德公司將北京市某室內精裝修工程、強電和給排水安裝施工工程、市政及廣場配套工程發包給韓建公司,發包人代表為宋某1。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均存在工程洽商變更。相關《工程洽商記錄》除電氣工程洽商記錄077號沒有海德公司和監理公司簽名,僅有韓建公司人員簽名外,其他簽字欄建設單位處均有海德公司工作人員宋某1、曹某1、馬某1、李某1的簽名,同時在監理單位處有監理人員尹某1、劉某1、黃某1等人簽名。海德公司認為在洽商記錄中,曹某1、馬某1、李某1不具備簽字確認工程量的權限,韓建公司認為曹某1、馬某1、李某1是建設單位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協調、溝通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在施工現場確認工程變更的權限和職責。韓建公司提交了兩份監理例會會議紀要,該兩份紀要上均加蓋了海德公司委托的監理單位北京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第六項目部的公章,顯示建設單位人員有曹某1、馬某1、李某1、崔某1,監理單位人員有王某1、尹某1、黃某1、劉某1。
一審認為 01 02 二審認為 海德公司上訴認為沒有發包人代表宋某1簽字的《工程洽商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應作為結算依據,韓建公司認為曹某1、馬某1、李某1簽名的《工程洽商記錄》應屬有效。對此,本院認為,曹某1、馬某1、李某1三人雖非海德公司授權代表,但該三人系海德公司工作人員,且其簽名的《工程洽商記錄》上同時載有監理人員的簽字,故該三人簽名的《工程洽商記錄》(電氣洽商記錄077號除外)應屬有效且應當作為工程增量的結算依據,一審法院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